近年來隨著科技及醫學日益進步,危害辨識與控制能力亦逐漸提升,健康風險評估技術之發展,各國對於母性健康的勞動議題越來越重視。
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也針對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做了相關規定,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有哪些母性健康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吧!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30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與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等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上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容明定於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包含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及健康管理等。
二、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第3條至第5條規定,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者包含:
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使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工作者;
2.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
3.雇主使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或暴露於職安法第30條第1項或第2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者。
第6條規定,雇主對於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危害預防及健康指導等分級管理措施,以落實母性健康保護之相關措施。
三、其他相關法規
我國現行關於職場母性健康保護的相關法規,除上述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範外,尚包含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等規定。
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為規範女性勞工之平等工作權、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等權利;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權管之游離輻射防護法,則係針對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之工作條件規範,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透過簡單的統整,希望能讓大家知道目前對於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的相關法規,最後還是要祝福天下所有辛苦的媽媽們,母親節快樂!
參考資料: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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