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明揚工廠22日發生爆炸意外釀成9死、109傷及1失聯;25日上午屏東縣政府召開記者會宣布經查明揚3項違規,將由消防局依法從重開罰。此案引起社會許多關注,也一併讓化學品管理的漏洞浮上檯面。
環境及職安人員應該藉著這次事件,積極檢視自家工廠的化學品管理,確保符合相關法規,並進一步規劃對應的緊急應變訓練,以免憾事再次發生。本文將統整至今記者會及報導上出現與化學品管理相關的違規事實並表列出相關法條,期待能協助業界先輩檢視自身工廠的現況。
違法事實一: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數量
經屏東縣政府調查發現廠區竟存放三千公斤危險物品,有機過氧化物超量卅倍,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數量,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款、第46條、第47條規定(以下簡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係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二項。並依第42條開罰,從重處管理權人30萬元罰鍰。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 第21條第2款
二、儲存六類物品之建築物(以下簡稱儲存倉庫)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 第21條第3款
三、儲存倉庫應為獨立、專用之建築物。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 第46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二、嚴禁火源。
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腐蝕或產生裂縫之容器,並應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避免倒置、掉落、衝擊、擠壓或拉扯。
五、維修可能殘留公共危險物品之設備、機械器具或容器時,應於安全處所將公共危險物品完全清除後為之。
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七、集液設施或油水分離裝置內如有積存公共危險物品時,應隨時清理。
八、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應適時清理。
九、應使公共危險物品處於合適之溫度、溼度及壓力。
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虞場所,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之設備。
十一、指派專人每月對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自主檢查,檢查紀錄至少留存一年。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辦法 第47條
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
保安監督人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第一項保安監督人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施予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及前項講習訓練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法 第15條 第二項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消防法 第42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違法事實二: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平面配置圖及搶救資訊
依法規定消防人員到場後應由工廠管理權人提供完整的廠區化學品相關資訊,經調查發現廠區有機過氧化物總共有三種,但當天救災只提出一種,工廠廠區負責人沒有提供相關搶救資訊,違反《消防法》第21條之一第一款、並依第43條之一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60萬罰鍰。
《消防法》 第21條之一第一款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消防法》 第43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法事實三: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消防法》第21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150萬罰鍰。
《消防法》 第21條之一第二款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分享看法
目前也有許多專家和政府機構分享本次火災悲劇的原因,消防署主任秘書簡萬瑤便於9/27的專題報告會議上示全案主因在於業者「不守法」,包含未依消防法規定申請合格的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甚至儲存量也超過30倍,且按規定,儲存大量危險物品,應設置保安監督人、書寫消防防災計畫及配置圖,但明揚「一項都沒有做」。
內政部則表示,明揚救災時未提供廠區完整的化學品數量、名稱、位置配置圖等必要資訊,救災時未指派專人協助救災;違規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
不分區立委林楚茵則痛批上市櫃公司報告書如作文比賽,明揚曾在2021年5月發行了一份84頁的《2020明揚國際科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在2020年12月獲得ISO 45001認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OHSMS),實際上管理卻像氣炸鍋,發生這麼大的意外。
從危害通識計畫切入!源頭做好化學品管理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0 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7 條規定,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企業需訂定危害通識計畫。由此可知,訂定危害通識的目的是為了讓全體員工對工作環境的潛在危害有所認識,達到共同預防、全員參與的效果。
根據筆者的經驗,一份完整的危害通識計畫,應包含降低公司發生化學品災害的相關計畫;完整的災害防止計畫,包括:
- 事件發生前的準備(Emergency watch)
- 事件發生時的初期應變(Emergency response)
- 事件發生後的危機管理(Crisis management)
- 企業災後復原(Business recovery)
其中內容也必須包括以下要素:
- 資料更新: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安全資料表、標示、H-Card建置
- 化學品管理及監測:作業環境監測、CCB、定量、半定量容許濃度推估
- 訓練&演練: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化學品洩漏異常事件演練
- 裝備器材檢點:個人防護器材、急救器材、沖身洗眼器
- 檢討:巡檢、稽核
- 修正:程序書、年度工作計畫、危害鑑別風險評估表
關於危害通識計畫的完整介紹,可以查閱《危害通識計劃大解密!應包含哪些內容、常見缺失跟範本一次看》一文。
化學品管理霧煞煞嗎?相關專文整理
了解本次事件的來龍去脈之後,相信任職於環工安/ESG/永續部門的各位肯定更想了解自家廠區是否符合規範?政府單位各司其職的法規規定這麼多,是否有疏漏?以下特別統整了化學品管理相關的專文供各位參考,期許能在化學品管理的路上與您一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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