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1 危害鑑別:b) 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活動和情況;d) 潛在的緊急情況相信大家對於危害鑑別要求條文中的例行性、非例行性及緊急情況並不陌生,在OHSAS 18001:2007 就有相同的要求,但應該如何分辨上述三種不同情況呢?首先讓我們細緻一點觀察標準的敘述
b)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活動”(activities)和”情況”(situations),
d) 潛在的緊急”情況”(situations);
在標準中,例行性及非例行性包括了活動與情況,而緊急則僅有情況,這說明緊急情況的發生不同於組織活動,其可能為主動的、非規劃地、無預警的,也因此在考量這些緊急情況時,可以納入天災或其它非組織例行/非例行活動的因素(例如:一個儲存化學品的塑膠容器因日曬及氧化而破裂造成洩漏),進一步比對標準附件的詮釋(摘錄):
a) 例行性及非例行性活動及情況:
1) 例行性活動及情況產生的危害是為日常運作及正常工作活動所引起;
2) 非例行性活動及情況是偶爾或非預期;
d) 可能的緊急情況:
1) 需立即回應的非規劃或非預期情況(例:工作場所機具著火、工作場所附近或工作者在其他場所執行與工作相關的活動時發生天然災害);
2) 包括工作者執行與工作相關活動的地點發生民眾騷動,需立即疏散的情況;
由此可知例行性是較好判別的一種狀態,透過標準的附件說明,是為日常運作、正常工作所引起的危害,而非例行則是”偶爾”或非預期所引起的活動及情況,依據我國漢語字典說明偶爾一詞意味著沒有計劃的,無周期、無規律的行為,故此得知當上述情況發生時,將其歸類為非例行性是比較恰當的方式(反之亦然)。
在此我們整理一番並試圖歸納出便於判斷例行與非例行的原則:
例行性:知道怎麼做(方法)、多久做一次(頻率)、需要到哪個區域(環境)、使用甚麼工具(物料),對於整體情況掌控程度高的情況,即便是三年做一次,十年做一次,甚或三十年做一次皆可歸納於例行性作業(在一定週期及計畫下執行)
非例行性:無計劃、無周期、無規律,知道會發生但不能確定發生在何時?發生於何處?及發生的狀態等,故此上述的方法、頻率、環境、物料等元素可掌握度相較之下較低,則稱為非例行性活動及情況,舉個簡單的案例:換燈管作業,我們不能確定燈管何時會損壞?壞在哪裡?壞了幾根?但我們可以知道的是終究會有壞掉的一天。
最後一項則是緊急情況,在漢語字典中說明緊急一詞表示需要馬上行動,刻不容緩,正好對應著先前的附件說明:源自於非規畫或非預期情況,需要”立即”回應,需要”立即”疏散的事項,讓我們聚焦於此繼續探討下去,甚麼樣的情況下會造成需要馬上行動呢?
職業安全衛生施行細則中17 條提及: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不難發現上述情況一旦發生,將導致爆炸、火災、中毒、窒息、缺氧、墜落等”嚴重”危害,造成人命的死傷或不可逆之後果。可看出在法規上需要緊急應變或立即退避的情況是與危害的嚴重程度成正相關,可證明緊急情況與嚴重度是有著相對應的連結。
綜合以上論述,我們可以定調緊急情況的判斷與該情況所造成的嚴重程度有關,舉例來說:作業中不慎被酒精噴濺皮膚,危害嚴重性低,歸類為非例行性情況,但是當被氫氟酸噴濺皮膚時,同樣是不當使用化學品造成的噴濺情況,卻因為氫氟酸的危害嚴重性極高,需要”立即”以葡萄酸鈣進行緊急應變處置減緩並降低危害嚴重性,而此類情況將因其嚴重程度成為緊急情況。
以上說明希望能讓各位在判斷例行、非例行及緊急情況時能夠更加有所頭緒並做出正確的判斷與評估。
來源:技術性文章專欄-漫談ISO 45001:2018 危害鑑別三大情況:例行、非例行及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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