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之源頭管理,勞動部宣布自今年7月1日起將動力堆高機納入邊境管制,進口動力堆高機之輸入者應取得該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並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以防堵不安全機械進入國內市場,確實為職場工作者安全把關。
我國自104年1月1日起正式啟動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源頭管理機制,動力堆高機(型式及單品)累計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已有19,500餘筆申報資料,超過180餘家登錄廠商,有效減少不安全機械流入市場可能造成的危害。而今年7月1日啟動之邊境管制,將可擴大源頭管理作為之成效,確實為安全把關,並促使心存僥倖的業者回歸落實機械類產品申報登錄制度。
除了源頭管理之邊境管制措施外,市場查驗工作亦同步執行,以確認已申報登錄產品之法規符合性及降低未申報登錄產品之流通,如經查驗違反先行放行規定或不符合安全標準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動力堆高機不得再核准先行放行,或得處以最高新臺幣200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除了源頭管理外,我國也有多項與堆高機相關的法規,主要有: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2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17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41、§116、§124~§128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71~§84、§117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4
- 一百零八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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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勞動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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